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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5日河北省百姓当局令〔2003〕第8号发表 凭据2010年2月26日河北省百姓当局令〔2010〕第2号第一次厘正 凭据2011年2月9日河北省百姓当局令〔2011〕第4号第二次厘正 凭据2012年12月18日河北省百姓当局令〔2012〕第13号第三次厘正 凭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百姓当局令〔2020〕第2号第四次厘正 凭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百姓当局令〔2022〕第1号第五次厘正 凭据2024年11月16日河北省百姓当局令〔2024〕第7号第六次厘正)
第二条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元及个别,除本规则第四条规则的表,都该当缴纳地方哺育附加。
第三条县级以上百姓当局财务和哺育行政部分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肩负地方哺育附加的利用和管束事务。
第六条地方哺育附加该当按规则的规模和尺度征收。任何单元和个别不得私行减征或者免征地方哺育附加。
第九条地方哺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该当专项用于哺育工作发扬,包含仔肩哺育、学前哺育、高中和职业哺育发扬等支拨,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任何单元和个别不得挤占、拘押和移用。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则拒绝缴纳地方哺育附加的,由税务组织予以警惕,责令期限缴纳;过期仍未缴纳的,除缴纳欠缴的地方哺育附加表,并按《财务违法行动责罚处分条例》举办责罚。
第十二条征收、利用和监视管束地方哺育附加的部分及单元的事务职员有下列行动之一的,依法赐与处分;组成坐法的,依法查办刑事仔肩: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03年12月1日起履行。1995年12月29日经省百姓当局答应、省百姓当局办公厅印发的《合于征收上等哺育附加费施行举措的告诉》同时废止。
(2003年10月25日河北省百姓当局令〔2003〕第8号发表 凭据2010年2月26日河北省百姓当局令〔2010〕第2号第一次厘正 凭据2011年2月9日河北省百姓当局令〔2011〕第4号第二次厘正 凭据2012年12月18日河北省百姓当局令〔2012〕第13号第三次厘正 凭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百姓当局令〔2020〕第2号第四次厘正 凭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百姓当局令〔2022〕第1号第五次厘正 凭据2024年11月16日河北省百姓当局令〔2024〕第7号第六次厘正)